彭泽县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馆接受社会捐赠文物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文物的安全和完整,维护文博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文化事业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方)自愿无偿向我馆提供有历史价值的可移动文物。
二、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过程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博物馆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博物馆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物资(含文物)及赠款由财务部门和文物保管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四、博物馆接收的社会捐赠文物,应当登记取得时间、名称、数量、年代、质地、来源等项内容,并及时进行鉴定定级、分类编号、登记入账。
五、对捐赠文物,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陈列展览或妥善保存,展出时要在说明中记明捐赠人,颁发相应证书,并根据所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