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彭
泽县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2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切实。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附件:彭泽县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