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精神,加强博物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彭泽县博物馆实际,组建彭泽县博物馆理事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彭泽县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彭泽县山南新区鹿鸣公园旁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彭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彭泽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立足于推动文化公益性事业更好更快发展,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资源与服务来满足个人和团体在终身教育、自主决策、文化发展、休闲娱乐以及历史文化传承等方面的需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征集收藏展览文物、从事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维修保护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博物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按权限提名和任免博物馆管理层;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核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监督博物馆理事会运行;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条 彭泽县博物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彭泽县博物馆的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确定本博物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彭泽县博物馆重大事项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理事会对彭泽县文广新局负责。理事会的宗旨是根据决策权力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明确彭泽县博物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彭泽县博物馆形成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有效监督的现代运行新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采用委派、推选、邀请或公开招募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修改博物馆的章程;
(二)拟定博物馆的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议博物馆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名理事长;
(六)审议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
(七)审议博物馆管理层的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核;
(八)监督博物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博物馆考核方案;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图书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博物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博物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其产生方式由理事会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的副理事长或委托的其他理事行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上一次,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拟定会议通知;
(三)提前十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四)召开会议讨论;
(五)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二)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经理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理事对议题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对涉及重大专业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咨询相关管理层人员,对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审查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四)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或其他召集人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须经全部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本单位章程修改、以及本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的,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等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博物馆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及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博物馆经费预算,进行财务资产管理;
(四)开展对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博物馆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博物馆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馆长、副馆长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博物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博物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博物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博物馆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由馆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人代表资格。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博物馆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在年度基本支出收支平衡的情况下,按照理事会审议的财务预算执行。
第四十条 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博物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三条 博物馆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博物馆年度财务实行逐年审计,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任期财务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理事、职工及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单位人事任免
(二)重大财务开支信息
(三)行业作风建设信息
(四)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博物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