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彭泽县博物馆。
第二条博物馆的法定地址为:中国江西省彭泽县山南新区鹿鸣公园旁。
第三条彭泽县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
第四条彭泽县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彭泽县博物馆的宗旨是负责《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执行和全县境内的地上地下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文物的征集、鉴定、登编、修复、保管、展览,文物及相关研究、宣传出版,考古发掘。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彭泽县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彭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彭泽县博物馆下设行政办公室、安全保卫部、陈列宣教部、信息资料室、保管修复部5个部门。
第九条彭泽县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馆长办公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彭泽县博物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彭泽县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彭泽县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彭泽县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印件。
第十五条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彭泽县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彭泽县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本章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2019年12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