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加强本馆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馆内实际,设立彭泽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彭泽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对我馆学术领域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
第二章组 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馆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组成。馆学术委员会代表博物馆进行相关学术事宜的决议,基层学术委员会代表馆、部、重点科研机构对所在单位的学术相关事宜进行决议。
第四条管学术委员会设馆员5-10人,由文博专业人员组成。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推荐、主任提名的基础上,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馆长聘任。
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顾问若干人(顾问人数不计入学术委员会人员名额中)。馆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馆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
馆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保管部,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保管部主任兼任。
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馆足额书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及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施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馆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
(二)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馆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七条各级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馆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检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学术规范。
第九条馆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研究博物馆的学科建设发展战略、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决策与措施。
(二)审议博物馆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点科研机构、重大科研计划可行性论证、建设与评估事宜。
(三)宏指导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
(五)审议、评估或仲裁博物馆委托的其他相关学术事项。
第十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审议与本学部相关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成果和奖励等相关事宜。
(二)对本学部的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评价。
(三)审议评定与本学部相关的各级各类限额申报的人才遴选、科研项目申报和成果奖励等。
(四)馆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制定、审议本学部学护士委员会的会议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托学部学术委员会执行的审议工作,其结果由馆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后可作为观学术委员会的最终决议。学部学术委员会履行其他职责形成的相关决议应提请馆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十二条博物馆学术事项一般须经馆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博物馆发布实施。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馆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在就上述第三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作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除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馆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得票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涉及博物馆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馆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馆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议,或直接邀请馆内外有关专家列席馆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法人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博物馆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机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及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九条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博物馆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会议议事规程,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章程经馆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有馆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